1.朝廷所赋之权。
2.指公法所赋予的权利,公民权。
朝廷所赋之权。
唐 雍陶 《罢还边将》诗:“白鬚虏将话边事,自失公权怨语多。”
指公法所赋予的权利,公民权。
孙中山 《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事》:“为此特申令示:凡以上所述各种人民,对於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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