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委员会(1954.9~1967.1)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同年12月26日至31日,陕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精神,决定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改称为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并选举了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