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 中约定的一方向对方给付的具有债权担保作用的货币。表现在给付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定钱,订金。预订货物或实行租借等时,先付一部分钱款,称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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