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财物或他物给人。亦指赠给的财物等。
《新唐书·突厥传下》:“ 高祖 初即位,与和,因数出军助讨贼,故诡臣之,赠予不可计。”
当财产、物品等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现了单方向的转移时,这种行为就是“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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