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供养。
2.收养;过继。
3.请求辞职回家奉养父母。
请求供养。
宋 曾巩 《库部员外郎知临江军范君墓志铭》:“以乞养太夫人,得监 江寧府 盐税。”
收养;过继。
元 关汉卿 《蝴蝶梦》第二折:“这一个小厮,必是你乞养来的螟蛉之子,不着疼热,所以着他偿命。”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土司·土官承袭》:“武官袭替,例有貲为凭,其纪载生时邻佑,及收生妇人甚详,盖防异姓假冒,及乞养之溷也。” 明 朱国桢 《涌幢小品·宗案》:“王母 平氏 ,妃 周氏 ,同其妻妾子,乞养异姓男女,冒封,紊乱宗支,罪恶深重。”
请求辞职回家奉养父母。
清 袁枚 《随园诗话补遗》卷三:“公出将入相,以忠勋爵至上公,而余乞养还山,卖文为活。” 清 姚莹 《朝议大夫刑部郎中加四品衔从祖惜抱先生状》:“先生乃决意去,遂乞养归里。”
古代汉族收养儿女的一种形式。一般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唐律·户婚》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所收养,即从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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