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就诉讼程序中的问题或补正判决书的笔误而作出的决定。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斟酌决定其去取可否。
《后汉书·卢植传》:“﹝ 卢植 ﹞专心研精,合《尚书》章句,考《礼记》失得,庶裁定圣典,刊正碑文。” 宋 沉括 《梦溪笔谈·谬误》:“朝廷郊庙礼仪,多委 彭年 裁定。” 鲁迅 《书信集·致杜衡》:“我的短文,一并寄上。能用与否,尚乞裁定为幸。”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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