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中“但 ”或“但是”之后的文字。指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或附加的某些条件。
法律条文中,于本文后,说明有例外情况或某种附加条件的文字。因句首常冠以“但”字,故名。亦借指正文之外附带的说明。
毛泽东 《质问国民党》:“你们指示 张涤非 写电文时,何以对于这许多象瘟疫一样、象臭虫一样、象狗屎一样的所谓‘主义’,连一个附笔或一个但书也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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