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ì xíng chǔ fèn
注音ㄧˋ ㄒㄧㄥˊ ㄔㄨˇ ㄈㄣˋ
法律上指犯罪者經判決宣告的刑罰,有時因特殊事由,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而別謀他法以為執行之代替,稱為「易刑處分」。共計有易科罰金、易科勞役、易以訓誡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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