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ē jīn
注音ㄍㄜ ㄐㄧㄣ
昔时为儿女订婚,仓卒之间来不及置办信物,双方家长遂各自割下一块衣襟,作为信物。见《旧五代史.卷五四.唐书.王镕传》。《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也作「割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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