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 (金融名詞)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徵是:(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3)可以反覆爲之,具體表現爲按日加收。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徵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爲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爲,髮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髮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