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ì fǎ quán
注音ㄌㄧˋ ㄈㄚˇ ㄑㄩㄢˊ
制定法律的權力。為國家統治權之一,由立法院掌理。法律制定須經由提案、審議、公布等三個程序。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法律案的審議應經三讀會程序。通過後,由立法院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由總統於收文後十日內公布。
德語 gesetzgebende Gewalt, Legislative(S, Pol)
法語 Pouvoir législa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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