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
脅從犯,是指中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種。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矇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脅從犯所擔負的刑事責任最小。中國刑法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它有兩個特徵:一是在主觀上行爲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爲是共同犯罪行爲,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爲人本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上行爲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爲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