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跡人
罪不至死的罪犯,在其項、臂刺字元 制,凡犯盜竊或強盜初犯、罪不至死者,在其項、臂刺字,列入特殊戶籍,加以監督,稱之爲“警跡人”。元 喬吉 《金錢記》第二折:“那裏有刺了臂的 王仲宣 ,黥了額的 司馬遷 ,那裏有警跡人 賈生 、 子建 。”《元史·刑法志二》:“諸有司承告被盜,輒將警跡人,非理枉勘身死,卻獲正賊者,正問官笞五十七,解職。”亦省稱“ 警跡 ”。 元 黃溍 《青陽縣尹徐君墓誌銘》:“有僧某者,通民婦,爲其夫所擊毆而銜之。適有遭劫殺者,賊弗得,僧爲飛書誣其夫及有他怨隙者七人,故以書墮邏卒家。七人中或以罪黥,卒得之曰:‘此警跡也。’因捕治不疑。君察其寃。”參閱《元史·刑法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