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權
訴權,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或權能。廣義泛指公民向國家機關提交請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訴權。狹義專指民事訴訟上的訴權。由於訴有實體意義與程序意義之分,所以訴權也有實體意義與程序意義之分。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又稱“起訴權”,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條件;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提請法院運用審判這一特殊手段,實現其民事權益的請求。實體訴權與程序訴權是緊密聯繫的,權利主體從法律關係發生之時起,就享有實體訴權,但要實現這種權利,還必須同時具備程序訴權,法律才能夠受理和進行審判活動,二者具備,權利人即可勝訴。只有起訴權而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權利人必敗訴;反之,只有實體訴權而無起訴權,法院則不受理或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