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清朝爲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層貴族而實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後金統治者對歸附的蒙古部衆,按八旗組織原則在其原有社會制度基礎上編制旗分,後復以此辦法陸續安置歸附的蒙古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爾扈特部蒙古返歸中國後,全蒙古部衆悉數被納入盟旗體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備,歷時一百四十多年。盟(蒙語:аймаг)爲旗的會盟組織,合數旗而成。每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原由盟內各旗札薩克在會盟時推舉,後改由理藩院就盟內各旗札薩克中籤請皇帝派人兼攝。喀爾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礎上建立的,所以部長又是盟長。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盟長的主要任務是充當三年一次的會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練兵、清查錢穀、審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職責,但無發兵權,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內部事務,也無權向各旗發佈命令,只是對盟內各旗札薩克實行監督,有責任隨時告發札薩克的不法或叛逆行爲。厄魯特蒙古各盟則不設盟長,其盟務由該管地區將軍或辦事大臣直接掌管。旗(蒙語:хошуу)是清廷設在蒙古地區的行政、軍事單位,也是清朝皇帝賜給旗內各級封建主的世襲領地。旗是經過編織佐領,安置屬民,分給牧地,劃定旗界,任命札薩克形成的。任命札薩克時,不但要考慮在部內的影響及地位,而且還要考慮對清廷是否忠順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