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热审 |
释义 | 热审
拼音rè shěn 注音ㄖㄜˋ ㄕㄣˇ 词语解释热审[ rè shěn ]⒈ 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清代沿袭。 引证解释⒈ 明 清 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 明 永乐 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 成化 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清 代沿袭。参阅《明史·刑法志二》。 引《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小人因他热审时节,哭诉其冤。” 词语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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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审
拼音rè shěn 注音ㄖㄜˋ ㄕㄣˇ 词语解释热审[ rè shěn ]⒈ 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清代沿袭。 引证解释⒈ 明 清 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 明 永乐 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 成化 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清 代沿袭。参阅《明史·刑法志二》。 引《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小人因他热审时节,哭诉其冤。” 词语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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