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计会之法。
引《周礼·春官·典路》“大丧大宾客亦如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汉 朝上计律,陈属专於庭。”贾公彦 疏:“汉 朝集使上计律法,谓上计会之法。”宋 郑刚中 《又答谭监务书》:“督苟简以治职业,率将士以就计律,人儻不以为难,而谅其愚,庶几可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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