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把罪人的家属发配为奴隶。
引《北齐书·废帝纪》:“詔诸 元 良口配没宫内及赐人者,并放免。”《资治通鉴·唐高祖武德四年》:“癸酉,置钱监於 洛、并、幽、益 等诸州, 秦王 世民,齐王 元吉 赐三鑪, 裴寂 赐一鑪,听铸钱。自餘敢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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