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 (法律名詞)
猥褻指性交以外的淫穢性的下流行爲。具體表現爲行爲人爲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滿足其變態性慾,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雞姦等等。相關罪名有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對未滿14週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爲,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也可視爲猥褻。目前法律沒有對猥褻下明確的定義,猥褻行爲的判斷同社會習俗關係很大。性行爲的道德標準與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廣義的猥褻包括除強姦、亂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慾行爲,如雞姦、獸姦、當衆手淫等。狹義的猥褻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制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爲。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從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開設立猥褻罪的先例。它與原流氓罪的主要區別是:侵犯的客體是健全的性的風俗和秩序而非社會公共秩序,犯罪對象一般特定,主觀上具有尋求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目的而非尋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爲“強制猥褻、侮辱罪”,犯罪侵犯的對象爲他人或者14週歲以上的女性。猥褻 (漢語詞語)
猥褻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爲wěi xiè,意思爲做下流的動作,或形容某人猥瑣的模樣,通常與性騷擾聯繫在一起;亦可作動詞,爲做下流的動作,《虞初新志》等均有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