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参与掌管。
引《晋书·职官志》:“及当涂得志,克平诸夏,初有军师祭酒,参掌戎律。”《梁书·王规传》:“承圣 二年,迁尚书右僕射,仍参掌选事。”《新五代史·杂传·史圭》:“故事,直学士职虽清,而承领文书,参掌庶务,与判官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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