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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细说汉字:法

1、2《金文编》679页。3、4《金文编》680页。5《汉语字形表》381页。6《郭店》135页。7、12《古玺》247页。8、14、15《说文》202页。9《睡甲》154页。10《秦汉金文》249页。11《包山》154页。13《战文编》661页。16、17、18《隶辨》781页。

 

形声字。从水(表示执法须公平如水),从廌(传说中可以辨别是非曲直的动物),去声(去声古音兼属葉部和鱼部,这里取叶部读音)。1和2为初文,部件的相对位置比较灵活。在字形发展的过程中,除了一脉相承维持初文结构基本不变的字形如7、12、13、15外,该字形体上的演变也有简化和繁化、讹混三种情况。简化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部件基本具备,而写法渐趋草率,如3、5、8等。其中3的写法特殊,实际上是声旁去下部的口形与形旁水的上部共用部件凵(口的变形),是古文字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借笔现象。二是省去构件,如6、9,省去了意符廌。繁化的情况如4,是增加一个部件“户”。有的学者以为是从㧁声,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解释。讹混的情况如14。汉代隶书字形中廌或写作鹿。《说文》古文为,学者多以为是另外一个字,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为“灋(法)”。《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定法为正体,“灋”字被作为异体淘汰。法的本义为刑法,亦泛指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易·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孟子·离娄上》:“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 《周礼·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孙诒让正义:“法本为刑法,引申之,凡典礼文制通谓之法。”引申为依法惩处。《鹖冠子·武灵王》:“喜则释罪,怒则妄杀,法民而自慎。”出土和传世典籍中,该字多假借为“废”。柞伯簋:“柞白(伯)十爯(称)弓,无灋(廢)矢。” (爯弓,举弓。灋矢,没有命中的箭)《管子·侈靡》:“利不可法,故民流;神不可法,故事之。郭沫若等集校:“金文以‘法’为‘废’字,此两‘法’字均当读为‘废’。”(孟蓬生)

 

——李学勤《字源》

 

扩展阅读



“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这个“法”字本为会意字。①是金文的形体,相当复杂。右边为“廌(zhì)”是古代神话中的一种怪兽,头上有角,见人相斗,主动地触无理者;左上部为“去”,左下部为“水”。总的意思是:古者决讼,“廌”能“触不直者以去之”,执法如水平。②是小篆的形体。③是楷书的古写体。④为楷书的后世通行体。
 
《说文》:“灋,刑也。”所谓“刑”,就是刑律、法令,如《韩非子•和氏》:“燔(fán)诗书而明法令。 也就是说:焚烧《诗经》和《尚书》等以严明法令。凡是“法”就要有固定的模式,由此就可以引申为“方法”,如《孙子兵法•九变》:“用兵之法。”有了某种方法就可以供别人或后人仿效,所以又可以引申为“效法”义,如《商君书•更法》:“便国不必法古。”“便”为“有利”义。也就是说:只要有利于国家,就不一定去效法古代。
 
请注意:在古代,“法”和“律”词义不同。“法”的含义广,多用于制度、法令。“律”的含义狭,大都指具体的条文。

 

——左民安《细说汉字》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廌]去①。,今文②省。,③古文。方乏切(fǎ)。
 
【譯文】灋,刑法。(法律)象水一樣地平正,所以从水;廌,是用來抵觸不正直的一方的神獸,使不正直者離開它,所以从廌去。法,今文灋字,是灋的省略。佱,是古文灋字。
 
【注釋】①从去:當依《段注》作“从廌去”,注此説从廌去之意。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惡也。” ②今文:《段注》:“許書無言今文省。此蓋隸省之字。許書本無,或增之也。” ③佱:王筠《句讀》:“从亼會意。亼者,集也。”文四 重一

 

——汤可敬《说文解字今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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